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孔茜
6月2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介绍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情况。
会上获悉,2025年4月1日,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同时建立了备案和举报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旨在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对象方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范围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是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是出境入境口岸、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是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五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备案时间方面,即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备案方式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单位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线上备案,可通过公安公告中的互联网网址,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线下备案需从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前往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据了解,为加快备案登记工作,济宁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问题答疑,制作宣传片并通过公安服务窗口、政务新媒体滚动播放。公安机关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94个,对重点单位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覆盖区域、清晰度及数据存储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健全视频调阅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市民朋友可通过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进行备案咨询或到辖区派出所开展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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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后
这些区域禁止安装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区域;(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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